对于愈演愈烈的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从立法上对该类行为进行界定并增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以实现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难题
金山与360的杀毒战刚刚落幕,“3Q”之间又起烽烟,互联网企业之间战事连连,“不正当竞争”俨然成为了其中的关键词。多起企业暗战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对此,多位业内专家和法学专家接受记《法人》记者采访,为规制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建言献策。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凸显法律滞后
打着为维护用户利益着想的旗号,11月,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爆发的一场战争在媒体端轰炸了所有人的眼球。在这场战争中,双方施展浑身解数,究竟谁在侵权,谁在诽谤,似乎早已经不再是事件的重点。业内专家纷纷指出,这场纷争的本质,是长期以来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升级。
针对近期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近几年发生的几件企业纠纷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在传统领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见效更快、隐蔽性也更强。
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不断饱和,不仅仅在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且手段也是花样繁多,这其中便包括利用网络手段和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譬如就新近发生的蒙牛与伊利两个乳业巨头的黑公关之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便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成熟的执法调查程序,使得这种利用网络给对方抹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惩罚。
对于新市场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提出,从多起互联网案例来看,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较现实情况已呈滞后,亟待修订和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专家、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复杂。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不够周延,以及对于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但却是“引人误解的”,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但严格按照法条的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
修订工作将从多角度开展
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后,关于对该法如何修订的讨论从未停歇。据相关渠道了解,今年5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作为起草组的专家之一,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透露,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进行周延,对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和规制。针对近几年出现的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为修订的一个重点考虑方面,从立法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
此外,黄勇提出,在修订中还要注意与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现在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五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包括低价倾销、搭售等。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此外,对于其他一批行业监管法中涉及的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必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
对于多起企业暗战中职能部门乏力,追究责任无从下手的现象,黄勇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完善执法程序、增加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明确法律责任也是重点。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应进一步修改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例如,目前法律中没有规定举报程序,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者的文件、财产进行检查时没有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也没有对检查人员的人数(《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少于2人)作出规定。”黄勇告诉《法人》记者,“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现在的经济情况与199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罚款数额可能需要调整。同时,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需要考虑增加进去。例如对诽谤商誉行为,目前法律中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司法难题和执行难题待解
然而,依靠完善立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实现整顿行业发展环境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针对近几年的互联网企业纠纷,阿拉木斯对360进行分析得出一个怪象,“360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阿拉木斯进一步指出,这一方面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另一方面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督机制的残缺,也都使得规则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全面的“围剿”。
此外,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老大难。针对近期发生的互联网企业纠纷,有专家提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够有力,使得长时间以来,相关部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问题力不从心。对此,黄勇认为,有关执行问题也是修订中需要考虑的重点。但在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如何防范由于行政执法过度而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点有待更进一步研究。
最后,黄勇提出,解决执行难题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的专业性。竞争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十分强的一个法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横跨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除了熟稔法律规定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有时需要一定的经济学知识,需要对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判断。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重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层级、执法程序、人员配置等方面注重专业性。“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黄勇表示。
对于如何规制互联网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阿拉木斯补充,立法和修订工作固然重要,一个同样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基本的竞争规则还没有形成,恶性竞争表面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但根本上损害的是行业的整体利益,也就损害了用户自己的利益。
阿拉木斯表示,想要实现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还是要强调企业的自律,强化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目前互联网企业在发展中还较多地存在短视行为,为了追求上市和扩张“地盘”不择手段,虚假宣传,炮制网络民意,侵犯用户利益。针对这些行为,只有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底线’和大家认可的共识,形成有序竞争和多方共赢的良性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