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呼叫等方式销售彩票。《暂行办法》禁止将电话销售彩票系统以任何方式与互联网联结销售彩票。
互联网彩票代销者应当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等条件。电话代销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应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彩票购买者和电话彩票购买者应分别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且仅限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彩票购买者提供本人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财政部的通知称,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将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互联网以及电话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制止未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为。
同时选择具备《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试点;各地将制定本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案,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上报拟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经财政部批准后稳步组织实施。
通知称,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和电话销售彩票。